【案情摘要】
贺某在街道工作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家属申请,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贺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贺某所在某服务公司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视同工伤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但某服务公司主张贺某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关系仲裁,但这不是绝对的,至少在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虽然有争议,但用人单位放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二是工伤认定中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具有直接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而无需再作确认。比如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能够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提供的证明等。在这些文件被有效推翻之前,应可以直接推定有效。也就是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根据相关证据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