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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之三 申请认定工伤之前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08 浏览次数:87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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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X月X日10:00左右,贺X受雇于XX环境公司在XX村街道工作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后到XX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家属向XX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XX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贺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XX环境公司对此认定结论不服,其对贺X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视同工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贺X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X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XX环境公司支付死者的工资流水,显示2022 年6月17日、7月15日、7月 19日均为贺X发放了工资。XX人社局审查贺X工伤申请时,向XX环境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XX环境公司提交的证据为XX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农区环卫市场化作业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解除合同协议书》,该会议纪要只能证明XX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农区环卫清扫保洁作业工作暂时由XX环境公司临时负责及后续工作安排;《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合同相对人为XX区环卫服务中心与XX环境公司,而本案贺X于2022年6月7 日死亡,其事发时《XX区环境卫生作业临时服务合同书》尚未解除,XX环境公司既未提交承接其业务的用人单位信息,亦未提交其与贺X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故XX人社局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证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XX环境公司为贺X的用人单位并无不当。庭审中,XX环境公司提交的政府文件仅能证明其被要求退场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其是否已经实际退场;XX环境公司提交的薪酬管理制度(试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工资发放明细均为其自行制作,证明力不足;XX环境公司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仅能证明其曾于记载日期转账取款的事实,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即用于为包括贺X在内的职工补发工资的事实,且工资支付时间亦与上述薪酬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的“并于下月15日前支付”不相符合;XX环境公司申请证人白XX、崔XX出庭作证,证人白XX述称2022年6月之后XX环境公司未曾支付过工资,证人崔XX述称不记得入职时间,因此XX环境公司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贺X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XX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XX环境公司和贺X家属进行送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XX环境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X环境公司的诉讼请求。

XX环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XX区环卫服务中心与XX环境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贺X于 2022年6月7日死亡,《XX区环境卫生作业临时服务合同书》尚未解除,贺X与XX环境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故XX环境公司对贺X承担工伤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1、《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91a30bab-caab-44e1-b926-7f131a343420.jpg

【案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工伤认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所以,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发生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可。

本案中,XX环境公司对贺X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视同工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贺X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职工贺X于2022年6月7日突发疾病死亡,XX环境公司提交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是2022年6月10日,也就是说贺X死亡时上述协议书尚未签订,《XX区环境卫生作业临时服务合同书》尚未解除,贺X仍受XX环境公司管理支配。贺X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贺X的工资流水、工衣、工牌等,也能印证贺X突发疾病时与XX环境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XX环境公司对贺X承担工伤责任符合法律规定。44bc2e39-0126-41e4-b41a-6cea16b995d5.jpg

【典型意义】

一般说来,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关系仲裁,但这不是绝对的,至少在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虽然有争议,但用人单位放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二是工伤认定中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具有直接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而无需再作确认。比如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能够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提供的证明等。在这些文件被有效推翻之前,应可以直接推定有效。也就是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更好地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本案承办律师:高霞,联系电话:15047990082。1.jpg

高霞律师,内蒙古北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民事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诉讼及强制执行案件。经过多年的执业实践,在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金融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能熟练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实务操作经验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二维码.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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