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公司现有四名股东甲、乙、丙、丁, A为创始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后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丁,丁为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C为创始股东A的丈夫(该股东已转让股权)。
2022年A和甲、乙、丙四人为原告,以丁、B、C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甲乙丙丁先后做出的五份股东会纪要及股东会决议无效。
本律师为被告C的代理人,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律师竟只见过四位原告中的一位,诉状及委托书上四位原告的签字均为同一原告所签,四位原告的联系电话均是同一原告的,原告代理律师也未核实签字的真伪。开庭后,我们联系到另一原告乙,乙明确表示其未在诉状和委托书上签字。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其他相关人员为第三人。但本案中,原告却把股东丁(现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B(不是公司股东)、以前股东的丈夫C列为被告。
裁判结果:
最终法官以甲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悟: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抵制任何违法的事情。
本案提示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所有诉状、委托合同、委托书上的签字必须要律师看着当事人当面签字,尽量不要让其他人转送签字的相关文书,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也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
作者:郝凤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