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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在法庭上获得尊重

发布时间:2022.07.01 浏览次数:784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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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既维护了自己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又获得了自己当事人的尊重,同时还获得了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尊重,甚至得到法官的尊重。而有的律师,却让同行嗤之以鼻。其中的一个重要原由,就是律师在法庭上要依法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工作中,很多的律师,在法庭上,是想尽一切办法把水搅混,目的就是让法官看不清真相,增加法官判案的难度,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殊不知,现在的大多数法官都是火眼金睛,早就知道你的那些小伎俩。即便是年青的法官,也会去问一下同行。这样的律师,就无法在法庭上获得对手的尊重,获得法官的尊重。

今天,就用这个话题来和大家聊一个案件。

我刚刚做完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案情很简单,一辆车撞倒了一个行人,交警认定,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就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没想到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观点,我分享给大家。

观点一,责任认定仅认定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而对侵权责任不应按交警的责任认定,受害人(死者)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死者至少要承担30%以上的责任。

法律规定:交警的责任认定,就是用来划分事故的责任,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双方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划分,这是法定的。

事实情况:死者确实处于醉酒状态,事故发生于没有隔离带、没有斑马线,这种情况行人依法可以随时穿越马路。行人处于醉酒状态,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

观点二,原告不属于法定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1,原告没有提供原告无劳动能力的鉴定报告;理由2,原告属于农民,有承包地,即使不能够劳动,也可以把土地租出去,能够获得地租收入;理由3,原告还有一个二儿子,二儿子给他们提供生活费,他们也有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理解就是没有一点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因此,原告不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规定:1.60岁以上的老人属于法定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且鉴定部门对于60岁以上的老人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还是属于法定无劳动能力的人。2.租地的收入,一年仅1000元,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无其他生活来源,指的是其他生活来源不足于满足其全部生活需要,而不是没有其他任何生活来源。3.二儿子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够消灭大儿子的赡养义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候,要除以扶养人的人数。

观点三,上一年度数据是指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今天是第二次开庭,是由于上一次原告告错了人,才导致有了第二次的重新开庭,这是原告的过错,不应加重被告的负担。

法律规定:上一年度是指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在本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诉了法定车主,并不知道有租赁车辆的事实存在,在第一次开庭时,才知道了该事实的存在,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变更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在第一次开庭时,内蒙古统计局的政府公报已经发布,应当采用2021年的数据。

观点四,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应当用呼和浩特中院公布的统计数据,到今天为止,呼和浩特市中院还没有发布统计数据,因此,应按2020年的统计数据。

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省政府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我们使用的数据是内蒙古统计局的政府公报,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上述三被告提出的观点来看,没有一个符合法律的规定,他们的目的就是通过把水搅混的方法,来混淆是非,从而影响法官的判案。这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法并不值得提倡。理由有如下几个:

1.严重地浪费了司法资源。现在法院案件非常多,如果每一个律师都如果混淆是非,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胡搅蛮缠上,而不是理清是非上,这就是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2.无法达到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现在的大多数法官都是科班毕业,法律的专业素养非常高,你的这种小伎俩,法官很容易就看破,再加上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已经非常熟练,相关的法律规定早已烂熟于心,岂是你几句胡话就能够左右的了的。也只能起到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后果,之外不会起到任何作用。甚至还会得到法官的反感,法官在有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也不会向你这方倾斜。

3.不被法律界人士尊重。受人尊重的法律工作者,永远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工作者。

综上,我们在做律师业务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自己也获得同行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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